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民终20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个旧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水县同心大酒店,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临安镇建水大道556号铺面。
经营者:欧学艳,女,1962年4月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建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煜珊,系建水县同心大酒店大堂经理,住云南省建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鼎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临安镇工业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阿伟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阿伟荣,男,1979年9月15日生,傣族,农民,住云南省建水县。
原审被告:红河州宏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大屯镇新瓦房村三角地(原新瓦房红砖厂)。
法定代表人:陈兴,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笑,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水县同心大酒店、云南鼎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阿伟荣、红河州宏业建材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2021)云2524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2月15日自愿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权益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计133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云涛
审判员 廖伟荣
审判员 何 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