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5民终23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现住云南省建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建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鼎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建水县临安镇工业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松,男,1973年4月2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友匀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南祥路**。
法定代表人:张松。职务: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云南友匀石化有限公司、张松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之策,云南云之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鼎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松、云南友匀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2019)云2525民初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6元,减半收取154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红
审判员 宋安娥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