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三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兴安县泽源丰建材有限公司与广西三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25民初2131号
申请人:兴安县泽源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安县兴安镇双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5554739878D
法定代表人:常少红,经理。
被申请人:广西三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安县兴安镇灵湖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520007328XR
法定代表人:文良平,经理。
本院受理的兴安县泽源丰建材有限公司与广西三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兴安县泽源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三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全人民币201799元银行存款或者车辆等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公司名下的运力牌车号为桂C×××××重型罐式货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安县泽源丰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正当合法,且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广西三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1799元或车辆等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熊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