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25民初1790号
申请人: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兴安镇秦皇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贾军,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西三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兴安镇灵湖路54号。
法定代表人:文良平。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三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广西三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西三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以5000000元为限;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燕飞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熊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