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三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三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25执4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兴安县兴安镇秦皇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莫心海,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三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520007328XR。
法定代表人:文良平。
申请执行人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三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广西三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2019)桂0325民初17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广西三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广西三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8929.5元,申请执行费59603元,但广西三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仍未履行。本院冻结了广西三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并限制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三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兴安××号[不动产权证号:桂(2018)兴安县不动产权第××号]一宗土地使用权。但上述土地使用权已被其他案件优先查封,本院无处置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广西三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其他银行存款、公积金、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
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对被执行人广西三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状予以认可,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侣松
审判员  宾艳芳
审判员  饶 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梁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