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广西三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广西三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广西三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广西三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广西三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被执行人有位于兴安县××镇××路××号的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2019年11月12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兴安县××镇××路××号的土地使用权,因该土地已设定抵押,抵押金额人民币600万元,经核实相同位置的司法拍卖价格,如拍卖处置,拍卖所得款存在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的可能,故本案中不再对该土地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院将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鉴于被执行人广西三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决定对被执行人广西三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15天,并采取悬赏执行措施。同时对被执行人广西三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名录报备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19年11月2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为租金人民币481625.75元。******
综上,被执行人广西三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82执恢3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鲁军******
人民陪审员钱晓******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