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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兴安县人民政府、兴安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登记纠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桂市行申字第36号
再审申请人兴安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学军,兴安县人民政府、兴安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桂市行终字第60号行政判决。判决生效后,再审申请人兴安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的再审立案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三)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