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日照市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191民初185号
原告:日照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口。
法定代表人:卞纪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日照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日照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23元,减半收取6511.5元,由原告日照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吕咏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进

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三
书记员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