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191执495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天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CGYD5J。
法定代表人:段江滨,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日照天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15660元,负担执行费7557元。
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执行传票,限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日照天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515660元及执行费7557元,本案执行结案。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天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秦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