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91民初61号
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鹏龙建筑劳务分包工程中心,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枣庄路荷疃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02MA3PLGW23R。
经营者:***,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与法(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银川路东侧(日照中科研发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632651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鹏龙建筑劳务分包工程中心与被告日照市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鹏龙建筑劳务分包工程中心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鹏龙建筑劳务分包工程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鹏龙建筑劳务分包工程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鹏龙建筑劳务分包工程中心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