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执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大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63265182。
法定代表人:郑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驻地中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493252280N。
法定代表人:徐玲玲,该公司经理。
关于日照市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以(2017)鲁1102财保12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院内的在建工程(综合楼、冷库加工车间),我院以(2020)鲁11执91号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上述在建工程,并于2020年5月21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产权证号为鲁(2017)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022507号的土地。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查控,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活动。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和保证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守吉
审判员 山世增
审判员 张卫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牟宗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