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191民初1432号
原告:***,男,195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龙,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银川路东侧(日照中科园研发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63265182。
法定代表人:郑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祥利,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与被告日照市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宽达,被告新世界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祥利,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5477.26元;2.案件受理费等均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原告经***雇佣到新世界建筑公司承建的日照海韵山景文化园小区住宅楼工地工作,工作内容为混凝土浇筑。2018年9月5日晚,原告在完成混凝土浇筑后,下楼过程中因楼梯无防护措施,从四楼跌落至三楼后摔伤,后经治疗结束后被评定构成伤残。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未果。
新世界建筑公司辩称,第一,凡是到新世界建筑公司工地工作的人员都要提供身份信息进行实名认证,但经核实,并无原告实名认证信息,因此,原告并非新世界建筑公司员工,并未在新世界建筑公司的工地提供劳务。第二,2019年10月23日,***曾起诉***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新世界建筑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撤诉,因此,***与***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辩称,***带着***干活,并垫付了***受伤后支出的全部医疗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新世界建筑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土木工程建筑施工;水电暖管道、钢结构制作与安装;玻璃幕墙制作与安装;铝合金制品的制作、安装;地基与基础工程。
新世界建筑公司承揽了海韵山景文华园小区住宅楼施工工程后,新世界建筑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自愿承揽新世界建筑公司海韵山景文华园1#2#13#住宅楼混凝土分项工程施工,施工范围为混凝土浇筑,自带工具。其中第五条安全要求约定,甲方对施工现场安全实行监督管理,并为乙方做好安全技术交底;乙方自己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并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造成事故严重者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乙方施工人员由乙方自己招聘雇佣,进场前必须每天及时向甲方报送施工人员身份证,上述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在签订上述合同时,新世界建筑公司明知***并无劳务分包资质。
签订上述合同后,***依照合同约定自行组织人员施工。***对涉案工地进行管理,并对工地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受雇于***在案涉工地提供劳务。2018年9月5日晚,***安排人员在案涉工地1#楼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完毕,***在下楼梯过程中,因楼梯无防护,双脚踩空跌落受伤。
***伤后被送往日照市中心医院治疗1天,支出医疗费4245.3元,后转院至日照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自2018年6月20日至12月8日),支出住院医疗费33858.96元,以上共住院17天,支出医疗费共计38104.26元。其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等,住院期间进行了手术治疗。应原告申请,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日照光明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2020年8月14日,该所出具鉴定意见:***的脊柱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支出鉴定费1300元。
同时查明,事故发生后,***垫付了***全部医疗费并支付误工费10000元。2019年10月23日,***以***作为被告诉至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及支付的误工费,新世界建筑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9年11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该院作出(2019)鲁1102民初8188号民事裁定,准许***撤诉。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两被告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赔偿责任比例;二、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金额合理性。
一、关于两被告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赔偿责任比例问题。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双方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受雇于***,双方存在雇佣关系即劳务合同关系,同时能够认定***系在为***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应对***因提供劳务受伤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所涉工程劳务系***从新世界建筑公司分包而来,且本案伤害事故发生时,***在作业时有一定的危险性,新世界建筑公司将上述工程劳务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主体***,存在选任过失,应对***的损失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尽管新世界建筑公司与***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对双方的安全责任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仅约束该合同双方,对合同外第三人,即***并无约束力,新世界建筑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的防控者,对提供劳务者的活动应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且对提供劳务者的职业活动提供必须的保障是其义务,***应当对***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但疏于安全防范,致使***在工作中受伤,应对***因伤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作为雇员的***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劳务过程中,***为其提供必须的安全保障固然重要,其自身应承担的注意义务对避免损害发生也是重要因素,***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已在涉案工地工作一段时间,对工作场所熟悉,但在其提供劳务时对自身安全注意不够,疏于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导致发生事故并受伤,应对受伤的结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大小,以***承担20%、***承担80%的责任为宜。
二、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金额合理性问题。
1.医疗费。***支出医疗费38104.26元,有相关住院病案及诊断证明、医疗费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17天,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每天50元标准,伙食补助费计算为850元。
3.误工费。***已年满60周岁,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其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事故,对其主张误工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费、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规定主张误工时间180天。该评定规范第9.1.2条规定,脊柱骨折手术治疗,误工120-180日,鉴于原告的伤情及住院天数,其主张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主张按照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因其从事建筑劳务工作并不固定,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误工费应当按照2019年度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775元计算,其误工费计算为8765.75元。
4.护理费。***根据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费、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规定主张护理时间77天。该评定规范第9.1.2条规定,脊柱骨折手术治疗,护理60-90日,鉴于原告的伤情及住院天数,其主张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参照日照市护理人员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每天120元,护理费计算为9240元。
5.残疾赔偿金。***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一处十级伤残,其主张按照2018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49元计算残疾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在定残时已满66周岁,其残疾赔偿金计算为39549元/年×14年×10%=55368.6元。
6.交通费。***主张交通费500元,根据其住院时间、地点等,本院酌定为300元。
7.营养费。***根据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费、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规定主张营养期90天。该评定规范第9.1.2条规定,脊柱骨折手术治疗,营养60-90日,鉴于原告的伤情及年龄,其主张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营养费每天酌定为20元,共计1800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根据其伤情,结合本案实际,本院酌定为1000元。
9.法医司法鉴定费。***支出法医司法鉴定费1300元,有单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另,***在事发后已支付的医疗费及垫付的误工费,应当在赔偿义务数额中予以折抵。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2542.89元﹝(医疗费38104.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误工费8765.75元+护理费9240元+残疾赔偿金55368.6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1800元)×8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因被告***已支付原告***医疗费38104.26元、误工费10000元,余额44438.63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日照市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与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5元,由原告***负担748元,被告***、日照市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57元。法医司法鉴定费1300元,由原告***负担260元,被告***、日照市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春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明明
书记员叶文文
生效裁判文书执行告知事项
一、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本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后,相关当事人需支付执行费用、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财产通过查封、扣押、提取、拍卖等强制执行,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传、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案案件履行账号信息(一案一帐户):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石臼支行;2.账号:62×××63。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实际交款人、收款人、承办法官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