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8188号
原告:***,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男,195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第三人:日照市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银川路东侧(日照中科园研发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63265182。
法定代表人:郑志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日照市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郝 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弛
书 记 员  郭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