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冠城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天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天平外贸包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执6243号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组织机构代码为59155560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民安东路280号。
代表人:沈洪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光泽,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36964515)。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中山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刘斌。
被执行人:宁波天平外贸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04898453)。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仟镇算山村。
法定代表人:汪小萍。
被执行人:宁波冠城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57967470)。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六合街80号3-2室。
法定代表人:刘汉城。
被执行人:宁波冠城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88034902)。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沿江西路464-472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成。
被执行人:宁波天城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62087416)。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沧海路1926号上东商务中心2号楼2801-2802室。
法定代表人:刘汉成。
被执行人:刘斌,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孙鑫,女,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天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天平外贸包装有限公司、宁波冠城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冠城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天城置业有限公司、刘斌、孙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天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天平外贸包装有限公司、宁波冠城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冠城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天城置业有限公司、刘斌、孙鑫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执行款27006173.87元及利息。经查,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刘斌名下房地产,但抵押他人,本案无益处置;被执行人天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暂无法处置。审理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宁波冠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暂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陈建军
审 判 员 崔志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毛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