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民初7018号之二
原告:余姚亿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开元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8746177X6。
法定代表人:刘建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佳,余姚市姚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余姚市姚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建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长阳东路165弄6号1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551142582T。
法定代表人:卢振通,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亿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宁波建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姚亿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亿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29元,减半收取7764.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64.5元,由原告余姚亿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施佰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周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