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91民初141号
原告:化明国,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32596890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化明国与被告日照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化明国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化明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化明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原告化明国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