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东民一初字第2801号
原告:日照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天津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秦洪新,农民。
原告日照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洪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照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秦洪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日照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承包原告润生佳苑3#楼混凝土工程与青青小镇8#、9#楼混凝土工程。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分多次预支人工费合计89000元。2014年1月16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确认上述两项工程金额合计人民币66790元,故被告超支人工费人民币2221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其超支的人工费,但被告拒不返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超支的人工费2221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秦洪新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实际施工工程量已经超出当时约定的工程量,原告开始给答辩人的图纸不全,导致答辩人无法预估工程量。后期由原告方单方结算,原告结算的工程量少于答辩人实际施工的工程量。答辩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答辩人还给原告干了一些零活,原告未予结算。
经审理查明:被告承包原告润生佳苑3#楼混凝土工程与青青小镇8#、9#楼混凝土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原告自2006年11月至2010年2月先后分16次从被告处预支人工费共计89000元,工资花名册由被告秦洪新签字确认。2014年1月16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确认润生佳苑3#楼混凝土工程与青青小镇8#、9#楼混凝土工程的工程款金额合计66790元,工程量结算单由被告秦洪新签字确认,且被告秦洪新对于工程量结算单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秦洪新超支工程款共计22210元。后虽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其超支的工程款,被告一直拒绝返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工程量结算单、工资花名册、结算明细表、法庭审理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原告雇佣被告为其提供劳务属实,被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后经结算,被告超支原告人工费22210元属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超支的人工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日照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秦洪新返还超支的人工费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洪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日照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超支的人工费22210元。
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元,由被告秦洪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宝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阚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