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鹏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鹏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思特雷斯金属防护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06民初4805号
原告:浙江鹏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徐萍。
被告:宁波思特雷斯金属防护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鹏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思特雷斯金属防护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由于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鹏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澍淼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代书记员*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