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鹏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鹏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沐云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2民初17426号
原告:浙江鹏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宝山路515号(北仑金融大厦)2幢2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2514459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浙江理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理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沐云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霞屿公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69506558XK。
法定代表人:曾乐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鹏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沐云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鹏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鹏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鹏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鹏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