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盛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24执409号
申请执行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杨凌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陈亚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恒盛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西安市周至县。
***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24民初2174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145万元。执行中,于2020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于5日内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执行中以履行50万元,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恒盛名下银行、互联网金融、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本院将上述查询,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陕0124执4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张 楠
审判员 高 攀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思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