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4民初3441号
原告:陕西恒盛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至县二曲街办周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张联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慧宁,女,1980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周至县。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康定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李博凌,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恒盛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恒盛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恒盛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1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恒盛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减半负担3590元。
审判员 答远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田怡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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