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525民初285号
原告:湖南瑞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杰建,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洞口县毓兰镇凤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洞口县。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湖南瑞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洞口县毓兰镇凤溪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湖南瑞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瑞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瑞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湖南瑞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