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23民初184号
原告:***,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代理人:秦健,广西建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被告:湖南瑞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站前区25-2#三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094766057N。
法定代表人:肖辉。
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引江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608797601X。
法定代表人:鲍玉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瑞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属依法处分其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瑞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国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梁雪超
书 记 员 苏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