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瑞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实、**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23民初183号
原告:**实,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资源县。
委托代理人:秦健,广西建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被告:湖南瑞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站前区25-2#三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094766057N。
法定代表人:肖辉。
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引江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608797601X。
法定代表人:鲍玉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实诉被告**、湖南瑞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属依法处分其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实撤回对被告**、湖南瑞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实负担。
审 判 员 李国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梁雪超
书 记 员 苏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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