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5民初3098号
原告:**,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站前区25-2#3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璟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要求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淑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