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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源县人民法院( )稿纸
签
发:
朱秋安
2021.8.11
复
核:
校
准:
文印:
份数:4
校对:
拟
稿
人:
马振芳 2021.8.11
文号:
主题词:
标题:(2021)青0123执644号总裁定
主送机关:
抄送机关:
附件: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23执644号
申请人张启家(身份证号码:422123197706047719),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红安县永佳河镇西张元村五组西张元垸51号。
被执行人江西省迪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096620350R,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百瑞琪大厦A座1609室(第16层)。
法定代表人:陆文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宝鸡厚菩伟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ECTJ7W,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113号院凯旋城5幢9层17号。
法定代表人:廖宁百,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0)青0123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江西省迪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宝鸡厚菩伟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前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九十条、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迪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宝鸡厚菩伟劳务有限公司银行、信用社等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306294元,扣划至中国农业银行湟源县支行湟源县人民法院账户6228401947023163965×××内。
二、被执行人银行储蓄存款不足的,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查封、扣押财产进行评估作价。委托评估、拍卖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实际执行标的数额的部分退还被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朱 秋 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振 芳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扣划、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应当发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组织拍卖,也可以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
交拍卖机构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对变卖的财产,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