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北关建筑公司

日照市北关建筑公司与日照市岚山区第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103民初1205号

原告:日照市北关建筑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西环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168362291Q。

法定代表人:卜昭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亮,日照东港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日照市岚山区第一中学,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万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103494413998C。

法定代表人:陈常东,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田,山东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市北关建筑公司与被告日照市岚山区第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照市北关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卜昭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亮、被告日照市岚山区第一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照市北关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程款的利息2494836元,诉讼过程中变更为17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以前,由于被告资金困难,原告垫资承建被告的2号公寓楼、餐厅楼、住宅楼等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双方对剩余工程款于2011年11月30日进行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及垫资补偿共计9093844.53元,被告同意三年内付清,但被告未能按照协议及时履行,直到2019年11月才将上述900万元付清,但尚欠2011年到2019年期间的工程款利息,经原告催要拒。

日照市岚山区第一中学辩称,原告垫资参与被告学校建设属实,认可逾期付清原告工程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主张于2007年以前开始带资承揽建设了被告的2号公寓楼、餐厅楼、住宅楼等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1年11月30日对欠付的款项进行了结算,并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主要内容为:经双方对账,截止到2011年11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550470.53元、带资补偿款2145542元以及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自2007年4月至2011年11月30日的利息款2397832元,以上欠款共计9093844.53元。同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日照市北关建筑公司工程款、利息款9093844.53元”。但被告于2019年11月才将上述款项付清。

庭审中,原告主张自2011年12月按照约定年利率6%计算至起诉前的欠付利息为2494836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同意放弃部分利息请求,被告认可利息数额截止到2016年底为1760083.82元,原告同意仅主张176万元的利息损失。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欠条、协议书、承诺书、利息计算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垫资施工,被告有义务及时支付原告工程款,未及时付款,原告依法有权主张利息损失。原告向被告主张的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被告予以认可,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本院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日照市岚山区第一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照市北关建筑公司工程款利息176万元。

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40元,减半收取10320元,由被告日照市岚山区第一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 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秦苗苗

书记员 裴方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