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3民初1912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光军,日照东港鲲鹏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103ME0517844W。
法定代表人:崔次永,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春艳,山东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北关建筑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西环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168362291Q。
法定代表人:卜昭祥,总经理。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与被告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梭***村民委员会、日照市北关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昕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雪梅
书记员 任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