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优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优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6180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优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优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女,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之夫。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优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7.5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淑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侯 怡 书 记 员 牛 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