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瑞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瑞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6民初6708号
原告:陕西瑞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负责人:***。
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统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瑞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西安统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陕西瑞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瑞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瑞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46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