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6民初6708-1号
申请人:陕西瑞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负责人:***。
被申请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瑞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瑞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55707.16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4155707.16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