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瑞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蒙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民特66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陕西瑞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六路1幢5单元50106室。
法定代表人:吴丽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霞,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凯超,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富平县。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西安蒙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号龙腾新世界1幢21801室。
法定代表人:张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智,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科峰,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兴平市。
申请人陕西瑞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克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蒙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泰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瑞克公司称,西安仲裁委员会认定本案合同性质有重大错误,本案冷冻设备安装质量不合格、漏水严重且未经竣工验收,蒙泰公司无权索要质保金及所余款项。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西仲裁字(2016)第1516号裁决书。
蒙泰公司称,一、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6)第1516号裁决书审理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妥当,裁决书合法有效;二、瑞克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上述仲裁书,不符合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应当依法驳回瑞克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7年1月22日,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西仲裁字(2016)第1516号裁决:一、瑞克公司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蒙泰公司一次性支付货款239000元;二、驳回蒙泰公司其他仲裁请求;三、仲裁费用11089元,蒙泰公司承担444元,瑞克公司承担10645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瑞克公司向法庭明确其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依据为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项“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瑞克公司称蒙泰公司在仲裁中没有提交设备漏水相关证据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明。
本院认为,瑞克公司称蒙泰公司安装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则瑞克公司应当就其该项主张举证责任,而非要求蒙泰公司自证其设备安装不合格,且瑞克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蒙泰公司掌握涉案设备漏水相关证据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明但予以隐瞒,因此,本案不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瑞克公司提出的该项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至于瑞克公司提出的仲裁中认定合同性质有误,蒙泰公司无权索要质保金及所余款项等理由,是仲裁庭对实体问题作出的认定,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撤销仲裁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瑞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陕西瑞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居文
代理审判员  郑 蓉
代理审判员  李沫雨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姚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