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6民初6708-3号
申请人:陕西瑞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负责人:***。
被申请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陕0116民初6708-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155707.16元予以冻结,现因该案已以(2017)陕0116民初6708号民事裁定书撤诉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4155707.16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