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7069号
原告:陕西瑞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吴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娥,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春,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李家卫。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瑞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瑞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瑞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瑞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98元,减半收取19349元,由陕西瑞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毋 俊 利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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