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22民初4453号
原告:日照乾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浮来山街道菜园社区前菜园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记全,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瀚森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经济开发区城阳北路899号。
法定代表人:庞遵超,该公司经理。
被告:日照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住所地莒县桑园镇下疃社区大长远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日照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海路与204国道交汇处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日照乾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瀚森园林有限公司、日照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日照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日照乾元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日照乾元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钱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