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6856号
原告:日照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李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在志,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玉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庄严,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日照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凡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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