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武城县华塑塑业有限公司、日照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8民初1496号之一
原告:武城县华塑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临武路北甲马营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5978017746。
法定代表人:王庆东,总经理。
被告:日照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新港山海路与204国道交汇处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5354140X6。
法定代表人:李华,总经理。
被告:日照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岚山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疏港路389号(解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F821H0H。
法定代表人:刘相华,总经理。
原告武城县华塑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日照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岚山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武城县华塑塑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城县华塑塑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城县华塑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6元,减半收取计1223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武城县华塑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玉海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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