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岳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15086号
原告:济南岳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孟庆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培芳,山东鼎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陈娟,女,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历城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山东强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山东强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日照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李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玉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宝,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第三人:张志峰,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济南岳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娟,第三人日照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吴宝、张志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济南岳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岳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54元,减半收取597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济南岳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陶然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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