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水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宝水实业有限公司与眉县营头镇万霞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26民初1931号

原告:陕西宝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381

被告:眉县营头镇**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贾金海,村委会主任。

原告陕西宝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眉县营头镇**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宝水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宝水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眉县XX镇**村民委员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陕西宝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杜 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