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26民初1931号
原告:陕西宝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381
被告:眉县营头镇**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贾金海,村委会主任。
原告陕西宝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眉县营头镇**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宝水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宝水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眉县XX镇**村民委员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陕西宝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杜 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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