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水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宝水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326民初174号
原告陕西宝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县首善镇平阳街3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7941331381。
法定代表人郭明理,总经理。
被告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柳营西路裕隆巷东17排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588080117。
法定代表人宋振宏,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宝水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宝水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宝水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698元,减半收取434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喜莲
审 判 员  王淑娟
人民陪审员  李炳乾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