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水实业有限公司

眉县首善街道办事处东关村第五村民小组、陕西宝水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民终13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陕西宝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381。
    法定代表人:郭明理,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娟,女,汉族,1974年2月20日生,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眉县XX街道办事处XX村XX村XX小组,地址:眉县首善街道办事处平阳街同仁医院北侧。
负责人:孟永康,该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爱平,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宝水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眉县XX街道办事处XX村XX村XX小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2021)陕0326民初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宝水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宝水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宝水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陕西宝水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邱有前
审  判  员    李宝萍
    审  判  员    彭  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家英
书  记  员    刘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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