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靓丽城市路灯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邵阳市靓丽城市路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503民初231号
原告邵阳市靓丽城市路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
法定代表人:XX。
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雷慕为。
原告邵阳市靓丽城市路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2月25日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邵阳市靓丽城市路灯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案件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邵阳市靓丽城市路灯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无正当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