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靓丽城市路灯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邵阳市靓丽城市路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湘0502民初179号
原告:邵阳市靓丽城市路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樟树垅6组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小宇,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72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斐,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受理了原告邵阳市靓丽城市路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以需搜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市靓丽城市路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189元,减半收取4094.5元,由原告邵阳市靓丽城市路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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