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宏欣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绍兴宏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执15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被执行人绍兴宏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车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63908770Y。
法定代表人陈开千。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绍兴宏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03民初7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3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绍兴宏欣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49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7月3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83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已于2020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绍兴宏欣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绍兴宏欣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绍兴宏欣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绍兴宏欣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绍兴宏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绍兴宏欣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绍兴宏欣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绍兴宏欣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开千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绍兴宏欣建设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03执15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俞 翔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王炳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黄志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