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宏欣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市雨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绍兴宏欣建设有限公司、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23民初5026号
原告:芜湖市雨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千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5545709618。
法定代表人:张益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绍兴宏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车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63908770Y。
法定代表人:陈开千,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十里社区创业园2幢楼205-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149577393C。
法定代表人:马建,职务总经理。
原告芜湖市雨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宏欣建设有限公司、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芜湖市雨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宏欣建设有限公司、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芜湖市雨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市雨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宋代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蒋健
书记员朱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