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411民催53号
申请人:江苏金鼎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金鼎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9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金鼎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0010004130598551,面额为4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5月18日,出票人为江苏金鼎楼宇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扬州市江都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出票行为建设银行常州新北支行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金鼎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江苏金鼎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颜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