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鼎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鼎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11执24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鼎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洋北路47号黑牡丹科技园7号楼。
法定代表人:陆伟,该工作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江苏金鼎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11民初4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须向申请人偿还欠款700000元、截至2018年7月10日利息8136元、借款700000元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859元、保全费4270元、公告费6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受理。
本案立案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并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目

执行措施

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等存款信息

经两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网络银行账户内存款金额较小,本院已经查封,无有价证券信息。

车辆信息

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D50A51的车辆已被本院查封,查封期限为贰年,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止,该车辆本院未实际扣押。

工商投资股权

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的工商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本院至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限制高消费令名单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现场调查

经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址新北区常发豪庭花园9幢1801室调查,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消费令、现场照片等予以证实。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调查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方便的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411民初49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旭光
审判员  赵 勇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傲
附:终本案件须知: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控制了被执行人以下财产:
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D×××××的车辆已被本院查封,查封期限为贰年,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止。
本案权利人应当自上述财产控制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控申请,否则,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后,其控制效力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