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润心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润心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91民初885号
原告:***,女,1961年1月11日,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安徽润心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润心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2018年5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委托代理人***未提供与原告***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或原告***所在社区、单位的推荐材料,其代理人身份不合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张颖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