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411号
申请人:安徽新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四里河路与砀山路交汇处明发商业广场1-831、8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6765165A。
法定代表人:高前朋,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7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申请人安徽新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2520元,由申请人安徽新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