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民初2336号
原告:东莞市腾达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安新民路165号5号楼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5DN96B。
法定代表人:黄金千。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梓鹏,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颂宇,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花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马家龙社区南山大道3186号明江大厦(综合楼)C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941107。
法定代表人:何伟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腾达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花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免缴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接到本院通知其应当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后仍不预交,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免缴诉讼费。本案依法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腾达沥青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旭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黄丽妙